特别提醒|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注意后续年度纳税调整
发布时间:2025-02-28 16:34:29| 浏览次数:
案例中,A公司在设备购进当年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但在后续年度未能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增,导致产生了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不利后果。笔者提醒,企业如果适用了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必须保持政策执行过程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在后续年度准确进行纳税调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处理方式将贯穿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周期,即在会计折旧年度内每年均需进行纳税调整。
B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1年12月购入运输设备1辆,价值12000元,于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确定的折旧年限为4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B公司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了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2023年6月,B公司处置了该项设备,处置收入6000元,处置时会计上的资产净值75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会计口径下确认处置净损失1500元。
案例中,B公司应调增2023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1500元。同时,由于B公司处置设备时产生损失,还需作资产损失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由于该设备之前已享受了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故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元,但由于企业取得了6000元的资产处置收入,故税法口径下该设备的资产损失为-6000元,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7500元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此外,实务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设备处置时企业产生了收益。企业如果在设备处置时产生收益,则会计口径下的处置收益为最终结转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税法口径下的处置收益为处置收入与资产计税基础的差额。接上例,B公司如果处置收入为10000元,因处置时会计上的资产净值为75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会计上计入收益的金额为2500元。税法口径下,由于企业设备计税基础为0元,故处置收益为10000元,两者之差7500元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实务中,设备、器具的一次性扣除政策所涉及的税会差异调整相对复杂,特别是企业如果每年都申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既涉及本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纳税调整,又涉及以前年度已享受政策优惠的后续调整,容易发生错漏现象。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建立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台账,动态记载每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情况,以及计提折旧和纳税调整的情况,以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