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2025412)
发布时间:2025-06-02 22:00:02| 浏览次数:
A项,考查的是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行为犯是指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或既遂条件的犯罪。结果犯是指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或既遂条件的犯罪。危害结果(实害结果)只是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是行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项说法错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要求有实害结果,过失犯罪都要求有实害结果、危害结果;在故意犯罪中有一种叫行为犯--不要求危害后果和实害结果 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1)实害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也称为结果犯。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该罪便是实害犯。这种实害犯也称为结果犯。
(2)具体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这种危险需要法官具体判断。该罪便是具体危险犯。
(3)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这种犯罪称为抽象危险犯。对于这种犯罪,立法者只描述行为,认为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这种危险是立法者认定的,不需要法官具体判断。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该罪便是抽象危险犯。这种抽象危险犯也称为行为犯。这种抽象危险犯中,抽象危险不是该犯罪的危害结果(实害结果),`而且该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故B项说法错误。【危险和实害结果是两个不同的概率】
C项,抢劫罪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致人死亡。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是指抢劫前或抢劫过程中,为了取财而杀人,然后取财。抢劫呈现终局形态后,为了其他目的而杀人的,不属于抢劫(故意)致人死亡,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C项说法正确。【抢劫罪的加重犯 抢劫罪致人死亡】
D项,第一,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这是指,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刑法条文在规定诈骗罪时也没有将“致使被害人死亡”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予以加重处罚。第二,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因果性,也即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题中诈骗行为与财产损失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与被害人自杀身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D项说法错误。
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很具迷惑性,考生能够熟背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1)向作出决定的公安申请复议,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2)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3)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如此看来,似乎ABCD都正确。可本题是单选题,如何是好?
其实,本题的关键点在于,案件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因此,被害人一方如果不服,不能用对不立案的救济方式来救济撤销案件。被害人一方对撤销案件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也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本题只能选D。
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
文字解析【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法定四种情况: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改变管辖】
A项,解题关键词是“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A项中,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这不属于另有重要罪行,故无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A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B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回避”。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休庭的时间需要计入审限,不会导致一审审限重新计算,C错误。
D项,解题关键词是“检察院阅卷”。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可见,没有“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D错误。
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故申请法律援助并不一定要用书面形式,A项说法错误。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故B项说法错误,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申请的法律援助,就无需对其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规定,此种情形下,法援机构只能指派律师作为辩护人,故C项说法正确。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故D项说法错误,应该向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
D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
【解析】 A选项正确,宪法的表现形式受到包括历史、文化、民族、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究竟采用成文宪法的形式还是不成文宪法的形式,往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典型如英国和美国这两个国家的比较。
B选项正确,宪法惯例是指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的,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守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并非法律,因此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但它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性的宪法问题,最后宪法惯例并不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主要依靠政治家的自觉和公共舆论来保证实施。
C选项错误,宪法性法律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普通法律,因此无论在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都是普遍存在。【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D选项正确,宪法判例也是宪法的重要渊源,典型如具有宪法专门机关的德国和法国。
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选项正确,赵某(中国人)因犯罪逃往国外(空间概念),同时涉及法律的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
C选项错误,法的溯及力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新法对其生效之前的案件能否适用的问题,本案并不涉及新法和旧法的关系。
D选项错误,时效免责并不适用于立案后逃避侦查起诉的情形,故无论赵某滞留A国多长时间,均无法适用时效免责。【时效免责的例子及法律解释:时效免责是指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这是法理学中的一个概念,旨在督促国家机关及时侦破和处理刑事案件,督促民事权利主体及时主张和行使民事权利,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子:在刑事法律领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已过追诉时效情形,就属于时效免责的一种。具体来说,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根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就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也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检察院对孙某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孙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项,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存疑不起诉,A正确。
B项。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显然B错误。
C项,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C正确。
D项,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若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D正确。
【解析】 选项A涉及特区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分配,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澳门保持财政独立;澳门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征税。据此,A选项正确。
选项B错误,因为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7条的规定,澳门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而不是三分之二。
选项C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因此,非中国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有当选为立法会议员的可能,只是在总体数额上做了一些限定而已。
选项D错误,虽然廉政公署独立工作,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预,但其要对行政长官而非立法会负责。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A项,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是指该解释结论明显超出了词义的射程范围,明显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例如,将男性解释为妇女,便是类推解释的结论。司法解释不能进行类推解释。假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妇女”包括男性,该规定只能被视为特殊规定,但不能因此改变该解释结论属于类推解释的性质。因此,对该结论不能推广适用,也即在没有司法解释的地方,还是不能如此解释。A项说法错误。不过,有些解释结论在学理上到底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有争议。此时,司法解释采纳了该解释结论,那么该解释结论就被视为扩大解释。司法解释在此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B项,就词义的范围而言,坐标是:缩小解释←平义解释(不缩小也不扩大)→扩大解释→类推解释。“汽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大型拖拉机”有的是农用机械,有的是货运交通工具。若“汽车”的种类包含了“大型拖拉机”,便扩大了“汽车”的含义范围,至少不是平义解释,要么是扩大解释,要么是类推解释。B项说法正确。
C项,有些刑法条文并列规定“伪造”与“变造”,例如,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二者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因此,这里的“伪造”不能包含“变造”。有些刑法条文只规定了“伪造”,没有规定“变造”,例如,刑法规定了“帮助伪造证据罪”,没有规定“帮助变造证据罪”,因此“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伪造”可以包括“变造”。C项考查的知识点是体系解释中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也即同一个词语在不同条文中可以保持不同含义。例如,“伪造”这个词语在有些罪名中不能包括“变造”,在有些罪名中可以包括“变造”。C项说法正确。
D项,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第356条属于毒品犯罪方面的特别再犯制度。
就成立条件而言,特别再犯与累犯无法比较,谁的成立条件更严格或更宽松,无法进行当然解释。但是,就处罚效果而言,可以比较特别再犯与累犯,谁的处罚效果更严厉,可以进行当然解释。
根据法条规定,对特别再犯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假释。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假释。因此,累犯制度比该再犯制度更严厉。累犯相当于更严重的行为。
根据当然解释原理,第一,举轻以明重,也即轻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那么重的行为更构成犯罪,这是从入罪角度(有罪角度)、不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推理。第二,举重以明轻,也即重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那么轻的行为更不构成犯罪,这是从出罪角度(无罪角度)、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推理。
刑法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推理,未成年人实施更严重的行为(累犯行为)都不从重处罚(不适用第65条),那么实施更轻的行为(特别再犯行为),更不从重处罚(不适用第356条)。因此,D项说法正确。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A项,盗窃罪是指,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侵占罪是指,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对一件物品,所有权和占有权可以相分离。所有权人对物品虽有所有权,但由于某些原因,占有权可能又归其他人拥有。这样的财物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委托物,二是遗忘物、埋藏物。这主要是根据主人失去占有的原因来划分。前者是主人基于自愿而将财物转移占有给行为人。后者是主人非自愿而脱离占有。
本题中,衣服的主人将衣服交给甲干洗,是基于自愿让甲代为保管,由甲占有。但是,主人没有意识到衣服里有钱,没有拿出来,和衣服一起交给了甲。对于钱而言,甲属于非自愿而脱离占有,属于遗忘物。此时钱的权利状态属于主人所有、甲在占有。简言之,衣服属于代为保管的财物,衣服里面的钱属于遗忘物,但都属于主人所有、甲在占有的财物。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行使所有权,也即“非法据为己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方式可分为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作为方式,如变卖、消费、抵押、赠与他人。不作为方式,如拒不退还。题中,甲将钱藏起来,属于非法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属于侵占遗忘物。A项入选。
B项,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乙收到货款。此时货款的权利状态是,公司所有、乙在占有。乙隐匿该货款,属于将公司所有、自己在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属于侵占行为。由于乙是公司职员,也利用了职务便利,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本题的意思是问最终定罪,对乙最终定罪不是侵占罪,而是职务侵占罪。B项不入选。
C项,考查占有的转化问题。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例如,客人甲离开宾馆房间时,将钱包忘在房间,负责打扫的服务员看到后据为己有。虽然甲失去对钱包的占有,但是转化为宾馆管理者在占有,服务员的行为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占有转化的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例如,遗忘在出租车上的财物,可以转化为司机(出租车公司)占有。但遗忘在火车或公交车上的财物,就不能进行这种转化,只能视为无人占有的遗忘物。
本题中,主人将财物遗忘在飞机上。航空器相对封闭,旅客人数有限,空乘人员对航空器的控制、监视力度大,因此,航空器和载客数量大、人员流动性大、开放性较强的火车、公共汽车都有差异。丙发现其他乘客的钱包掉在座位底下,如果失主还在飞机上,该财物由失主占有;如果失主已经下飞机,该财物由空乘人员占有,因此,丙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C项不入选。
D项,第一,客人将财物寄存于宾馆前台,宾馆便代为保管财物,此时财物的权利状态是,主人所有、宾馆在占有。宾馆前台的服务员丁属于宾馆占有财物的辅助者。也即,宾馆和丁是上下级关系。上级占有的财物,下级有无占有,关键看上级对下级的授权大小。如果上级对下级比较信赖,充分授权,下级享有独立处分权,则表明下级在占有财物。
第二,本题中,丁只是前台服务员,没有独立处分权,因此丁没有占有财物,宾馆在占有财物,丁只是宾馆占有财物的辅助者。由于丁不是财物的占有者,丁将财物据为己有,属于将宾馆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属于盗窃行为。提示:官方答案解析认为,该财物由放置者(客人)占有。这种说法不准确。(后来修订了这种说法。该官方解析是笔者执笔的。对此有所了解)。
第三,丁是宾馆前台的服务员,是宾馆占有财物的辅助者,具有一定的管理权,这是其职务,丁利用了这种职务便利,实施盗窃,在盗窃罪的基础上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不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