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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演进逻辑、关键问题与改革取向

发布时间:2025-08-02 09:30:38| 浏览次数: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演进逻辑、关键问题与改革取向(图1)

  管理体制是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历经政会同构的行政型、“中心+协会”的事业型和深化改革下的混合型3个阶段,体现为体育社会化改革、强制性制度变迁、管理职责分权、利益动态平衡的逻辑。进一步深化改革需处理好:适应新型举国体制、契合组织特殊属性、平衡放权与监管尺度、理清协会与中心关系和用好枢纽型组织五大问题。立足体育改革新形势,根据国家任务重要度与行业资源集聚度,分类提出协会管理体制的组织架构。国家任务-资源富有型协会应完善中心与协会协同共治模式,国家任务-资源贫乏型协会应健全中心管与协会办模式,常规任务-资源富有型协会应构建中心专职监管协会模式,常规任务-资源贫乏型协会应探索独立负责模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就进一步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作出部署。在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导向下,如何真正立足中国特色体育体制发展实际,准确把握体育体制改革规律,扎实推进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改革走深走实,成为当前体育战线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进一步全面深化体育改革的重要时期,改革完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探索中国特色运动项目管理协会制,对于调动社会与市场力量,优化体育资源配置,进而构建现代化体育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研究以历史和现实的视角,梳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的演进脉络及特征,阐明管理体制改革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并结合新判断标准,谋划协会管理体制组织架构。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是利用公权力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本质上是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种风险控制体制(王名 等,2013)。有研究将其定义为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机构设置、权限划分、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周俊,2019)。由此可以认为,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是指体育行政部门关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发展与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规范、机构设置和政策措施。但理解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的实践内涵不能完全沿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通用逻辑,需将其置于我国体育体制中进一步判断。协会管理体制需适应体育体制的整体关系架构,既涵盖体育行政部门与协会间的管理关系,又涉及运动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及权限划分。实践中,管理体制对协会成长影响深远,起着多重作用:1)发展协会,宽松的制度环境是协会自主性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改革协会管理制度,赋予协会项目管理权限,发挥协会在管理体育事务中的作用;2)管控协会,体育行政部门通过调整项目管理权限,限定协会的职责功能空间,防止协会脱离管控,带来部门利益损失;3)规范协会,通过制度和法律规范,将协会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运行轨道,引导协会依法自治。3种不同的作用机制及其相互作用,共同推动协会管理体制发展变迁(王名 等,2011)。

  我国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国家发展需要为导向。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实现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目标,借鉴苏联体育发展模式,建立了高度集中的举国体制,通过国家力量弥补社会资源短缺。自20世纪50年代,国家体育行政部门陆续设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并与行政部门合为一体,形成了“国家体委+体育协会”的同构型体制(张耀红,2016)。据统计,1949—1980年,共成立了41家全国性体育社团,其中竞技项目类协会为29家(刘国永 等,2016)。该阶段,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完全依赖于政府资源供给,其干部多由行政部门领导兼任,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编制。就其组织形态和运作方式来说,协会作为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延伸而存在,与政府具有高度同构性,属于广义上的政府组织。这种管理体制是举国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历史合理性,虽然保障了有限体育资源的有效配置(黄亚玲 等,2020),但也限制了体育协会自主性成长。

  1988年国家体委开始转变政府职能,从实质意义上推进协会实体化改革,提出把部分名义化协会办成独立经营的实体、半实体,登山、武术、网球等十余个项目协会开始实体化探索。1993年印发《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快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步伐,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并制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若干意见》,对实施协会制的原则、内容、步骤、方法作了明确部署。之后,运动项目管理职能从政府职能中逐步剥离,体育行政部门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期间,国家体委相继撤并运动项目管理的业务司局,陆续成立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承担项目管理职责。截至2008年北京奥运会,共成立了23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王凯珍 等,2010)。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具有事业单位属性,并作为项目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形成“中心+协会”的组织模式。其作为一种体制创新和探索,通过事业性和社会性的结合,实现国家财政有效供给,为完成奥运争光国家任务提供保障。但是,这种组织结构调整仍属于体制内管理职权的内部优化,中心实际承担了协会职能,主导项目资源分配管理,协会自然也被纳入项目中心的事业单位管理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从中央层面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进行结构调整改革的重大部署,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纳入结构调整改革范畴,要求限期与行政部门完成结构调整和相关建设工作。但由于体育系统承担着奥运争光国家任务,改革并未一步到位,而是按照运动项目发展状况试点先行、分类推进,仅是体制上的局部创新。具体实施以下3种改革方式:1)中国足协完全进行结构调整改革;2)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的结构调整改革;3)部分奥运项目协会的功能优化改革。

  经调研和访谈论证,全面考虑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中心及协会的关系现状,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大致呈现3种架构形式:1)“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中心→协会”管理体制。国家体育总局通过项目中心管理协会,大致保持“中心+协会”的运作方式,中心主导项目管理主要业务工作,中心主要领导多兼任协会领导。实体化水平低且承担奥运争光国家任务的协会多为此类形式。2)“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中心/协会”管理体制。部分协会实体化水平提升,逐步获得项目管理权限,承担具体业务工作,与项目中心共同参与运动项目管理工作,并出现部分项目中心管理权弱化情况。此时,国家体育总局同时面对中心和协会,在涉及部分业务工作时直接对接管理协会。实施功能优化改革的部分奥运项目协会即为此类形式。3)“国家体育总局→协会”管理体制。该类协会与国家体育总局脱离了业务主管关系,转变为行业管理关系,由国家体育总局直接联系管理协会。该体制集中在中国足协以及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结构调整改革的非奥运项目协会。

  自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体育体制改革就已明确社会化改革的宏观方向。有学者将其总结为,以体育社会化为突破口,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治理模式(卢元镇,2024)。其中,需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具体来说,有序转变体育行政部门职能,实施政社分开,明确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与体育协会的自治职能,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的有机结合。梳理分析发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的演进,遵循体育社会化改革规律。政府管理职能范围缩小,运动项目管理职能逐步剥离,由微观性的直接管理上升为综合性的间接管理。改革中,通过调整协会的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关系,逐步放开协会发展的自主性制度空间,赋予协会实质性管理职能,推动协会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依托社会,促进协会社会治理功能发挥,成为调动社会和市场资源的重要载体。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审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的历次演变,表现为行政部门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以行政指令和法律为导向,由政府直接主导制度变迁。受我国体育体制的影响,在“大政府、小社会”的权力结构下,体育行政部门具有政治力量的绝对优势和资源配置的主导实力。而单项体育协会依赖行政资源供给实现组织发展,难以独立完成制度创新,这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创造了条件。因此,体育行政部门的战略态度和工作思路直接决定了协会管理体制架构。一方面,为了将政府体育工作职能转变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上,体育行政部门通过数次机构调整改革,剥离运动项目管理职能,并以协会改革作为突破口,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另一方面,体育行政部门为保持举国体制稳定,选择渐进式改革方式,形成局部体制创新。

  在明确体育改革应主要围绕运动项目展开后,协会改革的核心被确定为项目管理权责的调整,具体表现为运动项目管理职责从行政机关到项目中心再到协会的逐级化管办分离。按照改革初期的设想,改革实施分三步走。第一步,行政机关的项目管理权下放至项目管理中心,实现管办分开,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监管,项目中心负责执行落实;第二步,由项目中心承担协会孵化器的功能,促进协会实体化,项目中心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协会实体化奠定基础;第三步,等待协会实体化水平提升至一定程度再撤销项目中心。不过,目前来看,改革仅实现了前两步。第二步实施过程中,各类协会实体化改革进度不一,中心与协会间的权责关系也未有效理顺,在青训、赛事管理等领域产生权责交叉问题,降低项目管理效率。同时,项目承担的奥运争光国家任务需要、项目社会化基础和市场化水平等因素,直接影响着项目管理中心向协会的分权程度。

  历经不同阶段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调整,是围绕运动项目管理权,对行政部门、项目中心、协会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和重新分配。实践来看,其深层逻辑是不断寻求各方利益平衡点和最大公约数。由于协会改革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机构和人员分离以及资源重新分配,改革矛盾较多、阻力较大(王志文 等,2020)。围绕优势项目发展,部门间利益格局固化,路径依赖严重。由此,在协会改革策略选择中,往往采取渐进性方式,力求在维护行政部门利益和推进改革间找寻利益平衡点。例如,通过设置事业单位性质的项目管理中心替代协会承担项目管理职能,使中心成为行政机关间接管理的抓手。近年,结构调整改革呈现分类化形态,仅对无奥运争光任务的项目协会实施结构调整,涉及部门核心利益的奥运项目协会则不受影响。

  目前,体育改革整体进度滞后于有关政策要求。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改革方向尚不清晰,还缺乏实质性突破,仅有中国足协以及部分非奥运项目协会完成实质意义上的结构调整与独立,涉及重点奥运项目协会的改革多集中在组织功能优化,仍然依托项目管理中心运作。总体来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亟需系统性顶层设计。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该方案既是理顺中国足协管理体制的重要依据,也成为协会改革的探索创新。但这种高层次的政策推动力度在其他项目协会却难以实现,需要研制更有针对性的顶层设计和配套方案。应当遵循运动项目管理和发展规律,切实依据不同项目的特点、任务及发展水平,分类推进协会改革方案设计,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进一步全面深化体育改革形势下,应加强对改革整体谋划、系统布局,使各方面改革相互配合、协同高效。当前,全国体育战线的重大任务之一是构建新型举国体制。新型举国体制构建中,市场机制的应用途径以及新时期奥运争光计划中的运动项目发展结构布局,都影响协会改革的方向抉择。新型举国体制是把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和市场配置资源的竞争优势有机结合,打造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彭国强,2024)。因此,应利用构建新型举国体制的时机,将协会改革融入总体方案谋划设计,寻求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新型管理体系中协会组织的新定位。重点依托协会体制积极调动社会与市场资源,打通协会参与体育治理渠道,赋予协会更多专业化管理职能。其中,应促进协会体制与中心体制有机结合,实现双方协同发力,既强调中心体制在使用财政资金、纪检监察、人才队伍等方面的优势,又要遵循市场规律,以体育协会为资源交流平台,在赛事开发、人才培养等领域扩大吸纳市场和社会资源。

  由于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特殊属性认识不够,协会改革往往过于被动而纳入到行业协会商会结构调整改革的整体部署之中。从体育体制形成的历史缘由和当代体育事业的使命任务双重视角来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定位有一定特殊性,与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来说,一是承担奥运争光目标任务的使命要求,协会需从事奥运备战、国家队建设管理、后备人才培养等专业性事务;二是承担项目管理的公共职能,协会获得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往往具有项目管理的公权力属性;三是公共产品供给的公益责任,协会作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主体,需承担项目普及与推广的服务职能;四是行业发展的引领地位,协会作为行业领导组织,在行业资源配置中处于主导地位。

  鉴于此,体育系统内部应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差异性,主动谋划适应体育行业特殊性的整体改革方案,以免被行业协会商会的普适性政策牵制。要突破以往结构调整与否的主体间关系判断标准,以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根本方向,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将各类治理主体置于同一个整体性的治理框架,促进各主体间的良性互动与利益契合(任海,2020)。由此,立足体育发展现实国情,聚焦体育系统各部门间的改革协同,一体推进体育行政部门、项目管理中心及项目协会联动改革,进而构建职能明确、管理顺畅、协同高效的管理体制。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调整,并非一味把运动项目管理职责转移和下放,而应处理好“放”与“管”关系的平衡。体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管、指导、服务职能,并与协会行业自治有效衔接。实践来看,体育行政部门与协会的监管关系尚待理顺,应进一步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确保协会不脱离监管。结构调整改革强调协会自主权和独立性,应重视协会作为民间社团调动资源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协会经济活动的腐败风险,特别是对于已进行结构调整的协会,原有管理体系被逐渐打破,新型监管机制尚不健全,行政部门对其监管力度明显下降,协会内党的建设、人事选任、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机制尚待健全。

  因此,要实现“放权”与“监管”的协同推进,前提是“放”,重点是“管”。目前,体育行政部门依然负有体育事业管理主责,具有指导和监督体育领域各项工作的职权(袁钢,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为体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能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考虑到协会的公权力性质,政府对协会实施监管也有必要性。结合当前协会改革实践来看,应当注意政府监管属性及方式的变化。对于已经与国家体育总局进行结构调整的协会,脱离业务主管关系,国家体育总局转变为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力度和范围均减小,属于弱管理关系,其关键在于建立适合体育行业的指导和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并通过柔性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对于其他仅实施实体化改革的协会,并不改变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定位,监管力度能得到有效保障,但需明确政府监管的边界和内容,重点监管协会运行中的依授权行为和依政府委托行为。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与项目管理中心的职责划分一直是改革难点。结合上述提出的多种协会管理体制架构形式,在协会与中心并存的情况下,具体分析以下2种关系状况:1)中心主导协会。项目管理工作以中心为主开展,中心拥有项目管理实权,中心主要领导多兼任协会领导,同时负责中心与协会业务工作。协会权能相对较弱,组织实体化水平不高,多集中在承担奥运争光任务的项目,如体操、举重、射击、射箭等。该类模式虽有利于资源集中调配与国家队奥运备战,但中心并未真正起到孵化器作用,限制了协会实体化运作。2)协会与中心交叉共管。协会与中心共同负责项目管理,由于不同项目发展水平、组织基础、改革力度有所差异,双方管理权限划分并非完全一致。这种情况下,协会与中心间权责交叉、边界不清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国家队管理、赛事安排等涉及核心利益分配的业务事项上,中心与协会间权责还未有效厘清,沟通协调难度较大。其中,篮球、田径、乒羽等项目协会的实体化程度高,自主权较大,中心职责多转移至协会,业务管理权限相对弱化,仅负责相对边缘化工作。

  考虑到体育体制的稳定性,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中心机构、编制、人员的“三定”原则,应认识到项目管理中心在执行国家政策、使用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协会、干部人员交流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单纯社团性质的协会制运作存在失序的弊端。因此,大范围撤销项目管理中心并不现实也不可取,这是改革不可逾越的底线。基于此,应当遵循运动项目发展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判断不同项目适宜的体制机制。科学划分中心、协会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项目管理中心行为规范,进而构建与项目发展定位相适应、与项目管理实践需要相匹配的更具精准性和可操作性的协会管理体制。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的架构中,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作为上位组织,其地位及功能不可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派代表担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实践来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关键作用发挥有待加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不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编制,与协会之间体现为弱关系,难以对协会实施有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鉴于此,改革中应首先明确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枢纽型组织定位,由体育行政部门认定或授权,处于行政部门与协会之间,协助行政部门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沟通联系、服务指导等职能(何强,2021)。应尽快推进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实体化建设,探索将体育行政部门对协会指导和管理职能授权或移交给枢纽型组织承担。这样既能疏解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又有利于协会组织能力建设发展。具体来看,中国奥委会侧重竞技体育和奥运项目协会,指导协会后备人才培养、竞赛体系管理、国家队备战训练等业务工作,积极引导协会参与国际体育治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侧重群众体育,建立健全协会群众体育工作考评机制,并做好对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收入的监管。

  经由上述关键问题的分析,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的改革需要稳妥推进,仍有必要实行分类管理。突破奥运项目与否的判断标准,衡量国家利益如何保障与协会如何有效监管,将协会承担的国家(奥运)任务重要度与行业资源集聚度相结合,形成二维分类框架。其中,国家任务重要度主要评估运动项目承担奥运争光任务的特殊属性,这是保持举国体制优势的根本。一般需要考虑项目在奥运会等国际赛场上争金夺银的实力,以及项目的金牌奖牌集中程度。行业资源集聚度主要评估围绕项目协会的行业资源富集程度。一般需要考虑该类协会发展对财政资金的依赖程度,协会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影响力度,以及协会领导的权力寻租空间大小。综上,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划分为4类(表1)。

  在明确国家体育总局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承担管理主责的基础上,协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变量在于如何围绕项目管理权责重构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管理下的组织结构体系。因此,改革方案谋划应依据项目发展的任务属性及行业资源状况,突出中心与协会各自功能定位,科学厘定中心与协会关系及双方职责范围,形成有效配合衔接,提升项目资源配置效率和管理水平。

  一方面,由于涉及一些重点奥运项目和社会化、市场化程度高的项目,该类协会实体化改革推行较早,有一定前期成果,且行业自治水平较高,行业自治的资源配置效率也较高,需有效发挥协会的自治自律功能;另一方面,由于承担国家(奥运争光)任务,举国体制的优势也要继续保持发挥,项目管理中心还需发挥作用,以保障国家财政资源有效供给。综上,将项目管理中心与协会两种机制有机结合,推动项目管理中心与协会的权益平衡、相互制约。提出项目管理中心与协会协同共治模式,双方达成共同组织目标,并且实施制度化的职责分工。

  在运行机制上,项目管理中心与协会共同承担项目管理权,但要理清中心与协会的职能定位,避免双方工作越位和缺位。建立项目管理中心与协会的契约型合作关系,共同制定项目管理中心与协会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双方在资源分配、行业管理等方面的责权界限。具体来说,发挥项目管理中心提供的政策与财政支持优势,激活协会市场化运作的资源配置优势,在项目市场化开发、专业化人才培养、行业监督管理、赛事管理运作、场馆设施运营等方面建立深度合作机制。在此基础上,搭建项目管理中心与协会协同合作框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同时,通过数字化协作平台,在赛事审批、场馆管理、数据监测等方面提升协作效率。

  由于承担奥运争光目标任务,“中心+协会”运作体制保持着一定稳定性,协会实体化水平偏低。目前,项目管理中心仍然主导项目管理和资源调配,协会并不具有实质性管理职能。项目管理中心行政、事业、社团、企业四位一体架构,权力高度集中。多重身份下项目管理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不足,亟需改革调整固有权力和利益格局。因此,要借助构建新型举国体制的有利时机,全面落实协会内部运作功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调动社会与市场资源。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构建项目管理中心“管”与协会“办”模式,并形成精准业务指导和职责有效衔接,待未来发展成熟后,再由协会独立承担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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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运行机制方面,项目管理中心仍然具有项目管理主导权,但项目管理中心将“办”的具体职能交予协会,建立以法律授权和章程为基础的契约关系,通过授权协议明确双方权责清单。明确项目管理中心为项目宏观管理机构,负责行业规章制定、财政资金调配、竞赛体系设计、人员等级审批及协会绩效评估;协会作为社会自治组织,具体承担国家队备战管理、训练体系建设、赛事组织运作、技术标准制定、市场开发等职能。应健全项目管理中心支持协会发展的资源扶持机制,拓宽中心向协会提供财政资金的多元渠道,构建涵盖人才队伍建设、场馆设施运营的公共资源委托机制。围绕运动项目可持续发展需要,赋予协会市场化推广职能,允许协会开发项目有关的商业资源,实现商业开发权益共享。由此,形成“中心监管—协会执行—市场反哺”的良性循环。

  行业资源的高集聚度,使协会可以依托市场机制“自主造血”,实现独立生存发展,但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更多的权力寻租空间,需要项目管理中心体制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规避协会失控风险。同时,由于该类项目不承担国家任务,无须国家财政资金保障投入,因此应当由协会独立承担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中心不再具体负责项目业务管理,从“管业务”转向“管协会”,专职负责协会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与风险审查。对此,应精简整合相应的项目管理中心,组建涵盖多项目的综合管理型事业单位。

  在运行机制上,由国家体育总局将涉及该类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能授权或委托给项目管理中心,并明确监管、执法、服务等授权范围。项目管理中心受权对该类协会进行指导和管理,以此提升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效率,更好地适应资源富集项目领域监管工作。在此基础上,以协会资产和财务工作为重点,建立协会经济活动风险防范机制,对协会的赛事管理、商业赞助、资质认证等业务工作进行监管。

  常规任务-资源贫乏型协会的行业资源富集程度较低,协会权力寻租空间较小,资源调动能力较弱。协会运作发展基本不牵涉部门利益,自主权较大,也有一定的容错空间。加之该类项目未承担国家任务,没有依赖国家财政资金的需求,为了保证行政机构资源利用效率,无需再设置相应的项目中心。鉴于此,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已无保留的必要,应给予协会自治空间,项目管理业务工作全权由协会独立自主负责,由国家体育总局按行业管理职能对该类协会进行常规政策和业务指导,并直接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在运行机制上,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协会“脱钩不脱管”。国家体育总局可通过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主动了解掌握协会常态化工作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将该类协会监管工作纳入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与民政、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等,有效开展联合监管。国家体育总局建立健全协会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协会社会服务、内部治理、行业自治等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并借助数字化监管平台,对协会赛事、财务、人员等关键事务进行动态监控。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的调整,不仅影响协会自身的功能发挥,更关系到整个体育体制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进而理清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具有关键性意义。本研究坚持守正创新原则,既守住中国特色体育体制的根本立场和优势,又聚焦协会发展的卡点堵点问题,谋划实效性、创新性改革举措。遵循“分而治之”的管理思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运动项目的国家使命与资源水平,提出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体制的差异化架构,以期推动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改革取得新突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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